钱盒服务商合作协议

 

(省级)

 

版本号: 1.0

 

合同编号:                  


 

 

 签署日期:2021年8 月1 日

 

 

 

 

 

 

 

 

甲方:深圳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钱盒®商户通(简称钱盒)推广服务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定义

钱盒: 基于移动互联网,提供销售推广、代收货款、技术服务的综合性平台。

钱盒服务:指钱盒平台向其注册用户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推广服务、代收货款服务、便民服务、技术服务等。

用户:注册钱盒账户,使用全部或者部分钱盒服务的注册用户。

商户:申请入驻钱盒、使用钱盒销售推广服务或代收货款服务的用户。

虚假商户:不真实商户,包括但不限于以虚假资料或冒用其它商户的资料申请钱盒用户。

持卡人:通过钱盒在商户处刷卡消费的银联卡合法持有人。

虚假交易: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持卡人账户编造虚假交易或在持卡人消费的同时重复刷卡,并冒用持卡人签名进行虚假交易。

钱盒硬件:读取银联卡信息并进行加密处理,与甲方钱盒客户端配合使用实现代收款功能的终端,又称移动POS机、刷卡器,简称硬件。

商户签约费率:商户通过钱盒代收货款时应承担的服务费标准,简称费率。

结算费率:对于乙方发展的商户,甲方虚拟的甲方与乙方结算的结算标准。

核算周期:核算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的周期,一个自然月为一个核算周期。

月交易量:乙方发展的商户在一个自然月内通过钱盒销售商品或服务并使用钱盒系统接入收单机构累计代收货款总金额(代收货款总金额简称交易量)。

基数:乙方发展商户在一个核算周期内、属于同一硬件类型、交易类别(根据交易的银行卡种类区分)和清算周期的交易量总额;不同交易类别或清算周期的交易分开核算交易量、分别计算基数,已经计算过服务费的交易量不得重复计入基数,封顶类商户的交易量不计入基数。

服务费:是甲乙双方合作期间、基于乙方发展的商户使用钱盒接入收单机构进行收款,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全部费用。服务费的支付期限为本协议有效期间,服务费按月核算,协议有效期内每一个自然月为服务费的一个核算周期。本协议终止,服务费核算终止。

商户管理系统:甲方的服务商管理、服务平台,是服务商为其发展的商户录入资料、开通钱盒、修改资料、核对服务费的通道。

同业禁止: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禁止乙方经营任何与甲方产品或服务有竞争关系的第三方产品或服务,或者本协议终止后,禁止乙方将其发展的商户接入第三方或者将商户资料提供给第三方。

乙方关联方:与乙方具有控股关系、控制关系、被同一人控制以及通过其他方式被乙方或者乙方控制人实际操作的公司、自然人。

   乙方下级渠道:乙方发展的推广钱盒业务、销售钱盒硬件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记录于商户管理系统的乙方下属分销商、乙方下属地推人员。

第二条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明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甲方通过商户管理系统发布的各项公告、通知

 

第三条: 甲乙双方指定信息

 

甲 方

深圳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

深圳市南山区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5栋C座5F

法定代表人

韩昌雷

电 话

(+86)0755-86017459

传 真

(+86)0755-26612617

开户名

深圳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开户行

光大银行深圳海滨支行

开户账号

3906 0188 0001 0953 8

公司网址

www.iboxpay.com

业务联系人

 

业务联系人手机

 

业务联系人E-mail

 

业务联系人微信/QQ

 

 

乙 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名

 

开户行

 

开户账号

 

公司网址

 

E-mail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手 机

 

法定代表人E-mail

 

法定代表人微信/QQ

 

业务联系人

 

业务联系人手 机

 

业务联系人E-mail

 

业务联系人微信/QQ

 

   乙方除了如实填写上述信息外,还应向甲方提供最新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乙方应在上述信息和资质发生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承担因信息和资质不准确、不真实、不及时和不完整而引发的一切责任。

乙方保证其具有签订本合同的主体资格,并依法具有履行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乙方提供虚假文件,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乙方还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乙方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乙方在上表中提供的地址是乙方指定联系地址,甲方将文件送达乙方指定联系地址视为送达乙方。通过上表中乙方提供的邮箱、微信、手机号码发出的任何信息,甲方有权视为乙方行为。

第四条: 合作内容

1、甲方授权乙方在           地区销售钱盒硬件或推广钱盒服务,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超越授权区域限制销售钱盒硬件或推广钱盒服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通过互联网、移动网络销售钱盒硬件或推广钱盒服务。

2、本协议之授权,为非独占、且不可转让的权利(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3、乙方独立开展销售活动,硬件售出价格和钱盒费率不得违反甲方规定的价格政策或费率政策。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及时、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业务有关的文件和材料。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钱盒业务及操作流程培训;向乙方提供钱盒业务范围内必要的技术和销售培训,帮助乙方提高技术能力、拓宽业务范围(培训具体安排由甲方安排)。

3、甲方有义务及时处理乙方提交的商户录入申请,及时为符合甲方规定的商户注册钱盒账户;但甲方对是否开通商户有最终决定权。

4、甲方有义务为乙方设立商户管理系统账户,乙方通过商户管理系统账户为其发展的商户录入商户资料、并查询其发展商户的总交易额和结算情况。乙方应及时查询,若乙方对数据存有异议,应当在交易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逾期视为乙方认可甲方商户管理系统中记载的数据。

5、甲方有义务为钱盒硬件提供法律规定厂家应当承担的售后服务(一年免费保修)。

6、甲方有义务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7、甲方有义务及时处理乙方提交的订货订单并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供货。

8、甲方应对乙方明确提示为保密资料的信息给予保密。

9、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修订、调整钱盒的相关价格政策和服务政策;修订一旦做出,甲方会提前在甲方网站、商户管理系统、客户端以公告形式或其他方式通知乙方,通知在网站、商户管理系统、客户端任何平台发出即视为已送达乙方,政策的修订、调整从通知确定的日期生效。若乙方不同意或者不能执行甲方对政策的修改或者调整的,乙方应当立即向甲方提出异议并在7日内与甲方协商,否则视为乙方接受甲方通知, 甲乙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

10、乙方发展的商户资源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对所有入驻钱盒的商户或乙方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甲方有权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钱盒服务规定的商户停止服务、暂停结算交易款等处理。甲方无需就此对乙方做出任何解释。

第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收取服务费,乙方有权享有甲方给予服务商的政策支持。

2、乙方自行开拓与发展客户,积极推广甲方产品,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和服务品质。在服务过程中如实向客户介绍甲方产品,明确告知申请人甲方需要查询申请人的征信信息并取得申请人的授权,确保为其提供良好的服务,不得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及甲方的利益及甲方的声誉。

乙方在拓展商户时,应仔细审查商户提交的申请资料、核对原件,保证是商户本人委托乙方提交的申请,防止伪造、冒用资料或其他虚假申请行为。因商户资料虚假引起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约束下级渠道遵守甲方政策,要求下级渠道严格执行甲方市场政策、费率政策和充分保护商户的利益;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其下级渠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乙方下级渠道出现甲方禁止实施的行为,甲方有权视同乙方实施了该行为并对乙方进行处罚,同时,乙方应当对该下级渠道进行处罚。

4、乙方保证,在本协议签订以前,乙方不属于甲方各级服务商的下级分销商、地推人员。

5、乙方应当遵守本条的宣传、推广规定。

5.1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在包括但不限于淘宝网、阿里巴巴、拍拍网、京东商城等互联网渠道(包括移动客户端)销售甲方产品和推广钱盒服务;

5.2 乙方使用由甲方统一设计的宣传材料、展示媒体、工牌、工衣、名片,未经许可,乙方不得私自修改;

5.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其网站、微博、微信、宣传资料、招商资料、广告或者其他推广资料中使用盒子科技、盒子科技运营中心、独家代理、办事处、总代理等;

5.4 .乙方不得做出任何引人误解或引起混淆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使他人误以为乙方是甲方子公司或分公司、关联公司或有其他实质性关系的单位。

6、乙方承诺不违反甲方规定的价格政策、费率政策发展商户,并在甲方为乙方划定的地理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发展业务;乙方不得以保证金、代理费、授权费用等名义收取相关费用,也不得自行以任何名义向商户收取任何未经甲方认可的费用。

7、乙方不得将甲方授权乙方使用的商户管理系统账户给予任何第三方使用。

8、乙方应随时浏览甲方网站(www.iboxpay.com)、商户管理系统账户及钱盒客户端,了解、遵守和向下级渠道传达甲方在前述平台上发布的有关钱盒业务的最新规定和公告,并依据甲方最新公告和规定开展业务,严禁实施甲方规定的禁止行为,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9、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不得经营任何与甲方产品或服务有竞争关系的第三方产品或服务;也不得在本协议终止后其发展的商户接入第三方或者将商户资料提供给第三方。

10、乙方不得截留任何商户资料、商户交易信息,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不论乙方因任何原因获知商户资料或者交易信息,乙方应严格保密,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销毁该等资料。

11、乙方不得对本合同项下的硬件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私自拆卸、逆向研究等行为。

12、乙方在推广过程中使用甲方的商标,应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与甲方签订商标使用协议,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并与甲方签订许可合同,乙方不得在其企业名称、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领域使用盒子科技、钱盒或者其他甲方商标。

13、乙方应向甲方缴纳保证金人民币叁万元,乙方在本协议生效以前已经缴纳的保证金转为本协议的保证金。若乙方之前缴纳的保证金不足人民币叁万元,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5日内补足。

13.1乙方发展的商户的月交易量超过人民币伍亿元或者乙方发展的商户严重违规致使甲方风险增加时,甲方有权另行适当追加乙方保证金。

13.2因乙方违反本协议、乙方发展的商户发生虚假交易或其他违反人民银行、银联、收单机构的相关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在通知乙方后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乙方应及时补足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暂停合作,并有权向乙方追偿。在协议终止180日后,甲方确认乙方无违约行为后,将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14、乙方的保证金不足时,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补足,甲方通知乙方补足的,乙方应当在5日内补足。

15、非甲乙双方原因导致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按照公平原则要求乙方共担风险。

16、本协议终止后,甲方之前的授权将自动收回,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有关“盒子科技”、“钱盒”及其他含有甲方商标字样的相关物料、宣传资料、名片等;乙方必须全部停止使用含有甲方商标字样的宣传方可申请退回保证金。

第七条:保密约定

1、任何一方对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及其他与利益相关的财务数据或任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泄露上述信息。保密义务不受本协议无效、解除、终止的影响。

2、以下信息属于甲方商业机密:

2.1本协议及各附件内容;

2.2甲方商户管理系统中记录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户资料、交易信息);

2.3乙方在履行本协议时所知悉的关于商户、持卡人信息;

2.4甲方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

3、乙方在推广过程中收集的商户资料属于甲方商业机密,乙方在商户开通之后应按照甲方要求删除商户资料,严禁乙方将商户资料用作其他用途。

第八条:协议变更与解除

1、在协议执行期间,双方或一方认为需要终止,应提前15日通知对方,双方在财务结算完毕、各自责任明确履行之后,方可终止协议。因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擅自终止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损失。(一方违约,另一方根据本协议有权单方解约的不受此条限制)

2、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发生变化,本协议应变更相关内容;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终止协议的履行。

3、任何应当先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本合同的履行:

3.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3.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3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任何一方依照上述约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十个工作日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 任何一方出现如下情形时,另一方有权无需预先告知即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本合同,合同自通知送达之日解除:

(1)在本合同或附件约定的解除合同情形时;

(2)受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停业处分,或其它丧失合法经营身份或资格的情况发生时;

(3)申请破产、进入清算程序;

(4)未经他方同意,把本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

(5)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商业贿赂问题,经书面提示后,再次出现类似问题的。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一方未履行或违反依据本协议所应承担的义务,经另一方给予一定期限仍不履行义务或不予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另一方依据本协议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或协议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2、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本协议,视情况扣除乙方部分或全部交易风险保证金和服务费,并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2.1乙方利用钱盒进行违法活动;

2.2乙方泄露甲方商业机密的;

2.3乙方违反第六条2、5、6、7、8、9、10、12中任一条款的;

2.4乙方违反服务商管理办法,情节严重的;

2.5乙方或者乙方下级渠道在未授权地区销售硬件或者推广钱盒服务的;

2.6因乙方行为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2.7乙方屡次违反处罚条例,且在要求期限内未予整改;

2.8乙方不服从甲方的市场管理,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仍不改正的。

3、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3.1 乙方未按约定交纳保证金的;

3.2乙方违反第六条4、11任一条款的;

3.3乙方未按时向下级渠道支付其应得款项的;

3.4乙方对其发展的商户管理不善;

3.5乙方下级渠道或者乙方发展的商户引发投诉,可能影响甲方声誉的。

4、乙方关联方应遵守本协议,乙方关联方实施违反本协议的行为时,甲方有权视为乙方违约,并按照乙方违约追究乙方责任。

第十条: 合作周期

1、无论甲乙双方最终何时在本协议文本上签字,本协议自载于本协议首页的签署日期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与深圳盒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之前签订的同区域的合作协议终止。

2、若乙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完全达到了甲方的各项要求,在续签协议时,乙方有权优先获得签约资格。

第十一条:其他

1、甲方设置专门通道处理服务商的各类投诉,乙方可通过如下途径向甲方申诉:

投诉邮件:iboxpay@iboxpay.com,投诉电话:10109888,账务投诉:ask@iboxpay.com。

2、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附件包括但不限于:盒子科技服务商管理办法、钱盒服务协议、甲方的公告、通知。本协议附件有冲突时,以生效在后的文件为准;但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3、本协议部分条款被裁定无效或不能执行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也不影响其他条款的履行。

4、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

 

甲、乙双方已仔细阅读《钱盒服务商合作协议》及上述全部附件,双方同意遵守以上约定,并签字盖章确认。

 

甲方:深圳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